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支票日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出票日期,应为无效


——出票日期属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支票无效。以支票结算的交易,收款人实际划转款项才算完成收款行为。


标签:|票据|要式性|支票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案情简介:2003年2月,为履行与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木业公司以支票方式将300万元出让金支付给国土局,但支票上未填写出票日期。事后木业公司称根据与国土局前几次的交易习惯,系授权国土局补记。2005年6月,国土局以未收到该出让金等理由撤销出让合同。木业公司认为国土局违约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①票据出票行为属要式行为,法律对票据各项记载事项均有严格要求,不符合要求记载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依《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等事项,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该规定表明出票日期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无法通过事后补记而修复其效力,故欠缺出票日期记载的,支票无效。从法律上讲,即使收款人接受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出票人依然有义务完成出票行为。②本案中,木业公司授权由收款人自行填写出票日期,即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双方当事人交易惯例只有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时才能予以参考,而并不能改变法律强制性规定。国土局虽出具收到300万元支票收据,但在以支票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收款人出具收据并不意味着支付款项行为最终完成,且本案收款人亦未实际划转该300万元资金,故不应将该资金认定为已交纳出让金,木业公司构成违约。


实务要点:出票日期属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出票日期记载的,支票无效。在以支票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收款人出具收据并不意味着支付行为最终完成,只有收款人实际划转款项才完成收款行为。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