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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开户被强制银行(股票开户银行状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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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购买金融衍生品被强行平仓,以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某银行支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证金平仓损失,却被告知告错主体。本案的适格主体究竟是谁?纠纷又该如何解决?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投资者诉某银行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投资者最终与金融机构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李鹏 上海金融法院 综合审判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练彬彬上海金融法院 综合审判一庭 法官助理




2009年12月25日,刘某在某银行A支行处填写《某银行某市分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持卡(卡号**19结尾)申请办理开立存折、开通渠道服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理财版”等。申请表背面条款约定,申请人利用某银行网上银行进行黄金等投资理财交易,应在网上签署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协议。同日,刘某银行账户(账号**14结尾)进行了黄金的买卖交易。之后,刘某通过网上银行以及手机银行APP多次买卖贵金属。2020年3月12日中午,刘某贵金属账户被银行一次性全部平仓,账号**36结尾的保证金账户也产生损失。




刘某认为


《某银行某市分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是其与A支行签署的理财服务协议,A支行向其提供理财服务。A支行强行一次性平仓时,刘某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充足率在20%以上,不符合强行平仓的前提条件,A支行也未事先通知刘某,且一次性平仓也与合同约定的逐笔平仓不符。




A支行则认为


刘某仅是向A支行申请开通网银等渠道服务,《某银行某市分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并非双方之间签订的金融理财服务协议。案涉的卡号**19结尾、账号**36结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也非A支行。故A支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支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刘某对裁定不服,遂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刘某认为:虽然其与A支行之间未签署过专门理财协议,但却在A支行签署了含有理财服务协议内容的《某银行某市分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其在A支行开立的账号**36结尾的保证金账户,专用于理财交易;刘某也在A支行柜面做过风险偏好测试,测试结果为损失接受度20%,而A支行一直未向其提供该风险偏好测试书。故A支行是适格主体。




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开庭前,李鹏法官认真阅卷,认为虽然刘某从事贵金属交易已近十余年,但随着交易端从网上银行发展到手机银行APP,刘某在案涉交易的签订、履行上存在诸多不明。为查明本案的适格主体,庭审中,李鹏法官要求刘某当庭演示,在手机银行APP上展示案涉交易明细并进行买入操作。虽然案涉交易已经平仓结束,手机银行APP也无法显示刘某买入时所签署的电子合同,但假如操作一笔新的买入交易,手机银行APP显示待签电子合同相对方为某银行总行。




庭审后,李鹏法官认为虽然一审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程序上驳回原告刘某起诉,并无不当,但案涉交易可能涉及银行支、分、总等多方主体,投资者证据搜集能力薄弱,可能需要多次起诉才能解决纠纷,增加了讼累,且实体上,银行方面在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方面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李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分析利弊。她一方面向上诉人刘某释明,《某银行某市分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中渠道服务与理财服务的差异,如何识别手机银行APP上签署的电子协议的相对方,以及刘某主张的保证金损失计算依据不足。另一方面,她向被上诉人A支行释明,虽然目前刘某告错主体,但理财交易确实发生于刘某与某银行支行、分行或总行之间,无论发生于哪级银行,银行均负有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案涉金融产品、投资活动风险等适当性义务,在诉讼中也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最终,在李鹏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银行补偿刘某相应的金额,刘某向法院撤回上诉。




本案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李鹏法官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投资者先后两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发来感谢信息,称赞法官“是人民的好法官”“案子总算了结,感谢法官的辛苦审理和暖心服务”。


摄影 |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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