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
主要内容应包括: 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破产费用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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