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帮忙中转美金、调剂资金并收费,构成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吗?
——基于辩护角度的思考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办案途中随手拍:蓝天黄墙
穷尽说理,以致无罪。
——题记
中转美金,指借用账户帮人过账。调剂资金,则是熟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中,会存在一种情况,即账户中,帮忙中转美金、调剂资金的部分,也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金额。这样认定是否准确?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条和司法解释,严格界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以营利为目的”。对并非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是一般的熟人之间的外汇资金调剂,或者帮忙中转美金,即使收取了一些费用,并不符合法条原义,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具体原因如下:
一、将中转美金、资金拆借,解释为“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超出了文字含义本身的射程,也不能为社会一般人所认可。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介绍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是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几种违规换汇行为的列举,很明显,其中,并不包括中转美金、资金拆借。行政违法,是刑事犯罪中行政犯、法定犯的基础行为。举轻以明重,推理可知,中转美金、资金拆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办案途中随手拍:北国云天
三、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无法统计的情况下,按千分之一计算违法所得。很明显,也是参考了,实际换汇交易中利用汇率差营利的标准,这一标准与一般民间借贷收取费用的标准,存在明显而巨大的差别。而即使调剂资金、中转账户的费用计算,双方约定费用计算标准也是千分之一的,从性质上,亦不同于利用汇率差营利的非法经营。
四、根据已有裁判文书,可知利用汇率差营利,是非法经营中获利的依据。根据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帮助中转美金、调剂资金,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的帮助犯,这是另一个问题,具体那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帮助对象有无正当合法经营等,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途中随手拍:抓吉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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