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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内容)


尽管这一数字十分惊人,但是跟他们获得的财富相比,这些税金仅仅是九牛一毛。


若将他们每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和同期财富增长的比值视为实际税率,那么他们的实际税率仅有3.4%。


要知道,年收入超过7万美元的美国中产家庭需要缴纳14%的联邦税,而年收入超过62万美元的夫妻所得税率高达37%。


世界范围内的富人避税现象为国际CRS的落地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也给我国的个税改革提供了契机。


探讨

个税修正案的六大重点


2018年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主要集中在六方面:


第一,增值加了综合所得概念,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四类收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二,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了费用扣除范围;


第三,对综合所得实行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按年计算所得税的方式;


第四,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包括确立独立交易原则,增加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以及明确税务机关对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可有权进行调整的兜底条款(即一般反避税规则)。


第五,CRS配合机制的全面立法,包括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以便于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税收信息监管,以及各个相关政府机关均有法律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第六,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增加了移民前的纳税申报机制。


那么,对于企业家而言,应重点关注个税修正案对企业家们的个人财富开征稽查的影响。


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委员表示:“个税法修改面临的最大社会问题是什么?就是由于不重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规范收入分配的功能,对真正的高收入者并没有收到税。”此观念得到多数参会委员的支持。


2018年个税改革就是要实现,个税如何与税收征管法配套,对企业主、企业高管、演艺明星、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个税修改对私人财富管理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企业家和高净值客户私人财富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义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这条规定为旨在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同时在CRS规则下,高净值个人如果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则其相关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就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二、税务部门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完善私人财富信息采集数据,推进私人财富透明化的进程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三、设立了反避税条款,离岸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可依法作出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反避税条款的设立,标志中国打击国际避税的大网正式拉开,长期为人诟病的“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的时代可能将一去不返,反避税已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共识,随着CRS和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国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引入反避税制度正当其时。


四、增加离境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一旦成为外籍人士,个人必须要放弃中国国籍,包括注销中国的户口。


虽然实践中并非每一个变成外籍人士的个人都会主动注销中国国籍,但目前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所以注销户籍将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相应地,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离境申报”的规定。根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时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这个所谓的离境申报主要是要求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前应当结算并清缴个人此前未完税的部分(如有)。如果在退出国籍前所有个税均已足额缴纳,则在离境申报环节并不会产生额外的税负。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离境申报”并非等同于某些国家税法下的“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


“弃籍税”一般指在个人放弃国籍或永久居住许可时,该个人被视同将其名下所有资产进行了一次转让,并就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虽然我国的“离境申报”与“弃籍税”完全不同,但作为法定的申报程序,需要引起拟注销中国户籍的高净值个人的充分重视。


我们预测未来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要求自然人首先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才为个人办理户籍注销。


至于如何取得清税证明,特别是税务机关是否会利用这个机会要求个人提供所有资产和收入信息以及相关的纳税信息,包括海外资产的信息等,目前很难预测。


此外,如果中国的海外移民潮持续,不排除在不远的将来,个税法再度被修改,正式引进在国外已经存在多年的弃籍税。


结语

富人在社会分配中掌握的资源比较多,相比较普通人而言,其规划缴税的意识更强,并且其在事实上进行避税行为的能力也更强。


出于鼓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考虑,我国的法律规定“首罚免刑”,第一次偷逃税的个人或企业,只要按时缴纳税款以及罚金,接受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政策上的宽容不代表对逃税行为的包容,此次个税改革的反避税条款就是释放出我国政府部门在税务征收上的决心,同时国际CRS的稳步推进也在预示着富人们通过跨国设立公司、寻找避税天堂等传统避税手段的生存空间变小,让富人们合法合规缴税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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