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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会计分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会计分录)


关于意见稿中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图片来源于网络


惊喜点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被赋予起征点,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资起征点5000元的到味道,中小企业税负明显降低,这一条制定迷糊姐和广大会计友人们真的能开心好几天。


迷惑点在于,如果按照制度执行,一般纳税人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呢?迷糊姐有几点迷惑之处:


第一点:


最开始迷糊姐想到,可以参照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就是季度30万元以下是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但有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是简便了账务处理,并且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就没有进项税一说,如果按照这种处理方式进行处理,那么国家税务局是不是又要出台一些列的解释呢?


第二点:


迷糊姐又想,是不是应该按照相对应的时间点来划分呢?


比如说,我公司(一般纳税人)3月至6月销售额是29万元,销项税额为3.77万元,对应的3月至6月的进项税额是1.95万元。那么,这个1.95万元肯定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本身在销售范围内就是免交增值税的,那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免征计入其他收益呢,还是纯粹的不做账务处理呢?


第三点:


迷糊姐想了想,进项税额时间段确认如果真的能这么简单的按照时间来划分,那么又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供货商这边延迟给我们开票,原本属于这个时间段的发票,因为公司的故意要求开到了7月份甚至更迟,那这怎么处理呢?增值税发票认证已经全面取消,会计们如果按照老板的指示,故意延迟勾选认证,国家税务局又怎么进行监督管理呢?如何能够有效防止这些小动作呢?是不是又会在增值税法颁布时候颁布一些列解释呢?



简单的一个小改变,迷糊姐就想到了这么多,当然,以上猜测仅属于迷糊姐自己的迷惑之处,如果有哪位专业的朋友能给迷糊作出解答呢?迷糊将感激不尽哦!


现在,就让我们做好准备,一起期待增值税法的诞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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