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胜军,男,1966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住宿州市。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胜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相关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98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胜军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将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胜军犯受贿罪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