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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确认例题(下列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表述中)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8 号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 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了解,客观题)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 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 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 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题 综合题】某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 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 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2014 年节选)
【答案】该企业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
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 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重点】扣缴义务人和扣缴方法(★)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
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 业所得税报告表。

【重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 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
4.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5.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 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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