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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票专用章尺寸(发票章的尺寸标准)

发票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会计同行们你们知道该如何报销发票吗?哪些发票能报,哪些不能呢?


如果你们还处在迷糊的状态中,或者还想糊弄事情的话!


财税君不得不告诉你,你没有机会了!


大数据让犯错无处遁形!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看到这里各位会计有没有顿时一震?意识到了发票报销的严肃性!好言归正传我们该怎么避免错误呢?


别急,财税君已经将完美的攻略,摆在各位面前,你们只需要好好点击收藏就好了。



2019年的发票长这样!










什么是新版发票?主要看监制章!



下图为新旧版监制章对比:





1.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2.发票板式: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尺寸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建 三方)升级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上海;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公司日常经营取得发票主要类别如下:




那么哪些发票变了?哪些没变呢?


(1)维持不变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持不变」




发票监制章未换版,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维持不变」




发票监制章未换版,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维持不变」



发票监制章未换版,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换版


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换版」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发票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四川省税务局”等。


2、 通用机打发票「换版」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四川省税务局”等。


3、 通用定额发票「换版」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四川省税务局”等。


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维持不变」




发票监制章未换版,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5、出租车发票、客运发票「换版」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四川省税务局”等。


财税君提醒!!其他未列明样式的发票,包括门票、通用手工发票、医疗卫生门诊(住院)收费发票,但凡发票监制章未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均需要改版为新的发票监制章,如下图式样:




这些发票一定不能报销





划下重点!会计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的!


七、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干货!!


附:12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专用章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的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发票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章求。



八、成品油发票“标准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章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上海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专用章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完全虚开发票)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奥。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会计人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2019年开始,


发票必须这样开!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尺寸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5、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附:这5种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政策重温


2019年两个重要发票政策


会计人必须知道!





一、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认证发票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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