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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经营核定税率征收(商场销售蔬菜增值税税率)


漳州将加大提升改造扶持,对芗城区、龙文区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农贸市场,参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新建或改造建设且经验收合格后,以专项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单个农贸市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经提升改造建设后的农贸市场配套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和追溯系统,且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经漳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认定后,对其投入的各类智能秤、检测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按实核算,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措施》鼓励创新智慧服务,鼓励全市农贸市场引入智慧化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统一采集、统一结算,统一开票、独立做账,对符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商贸业统计制度规范,当年月度新增纳入限上批发或零售业统计的农贸市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为加强整治市场周边占道经营,逐步取缔马路市场,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漳州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年安排总额100万元,对达到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文明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


除此之外,《措施》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管理运营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等减税降费新政。对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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