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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取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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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年费用成本,当年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当年扣除;


一、当年费用成本,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当年扣除;


三、当年费用成本,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四、当年费用成本,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按税法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实际发生的支出,但未能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符合28号文件精神,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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