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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出台背景(担保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长达1260条的《民法典》草案,5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11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经历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发展,从立法方面而言,中国已基本具备民商事领域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唯独缺乏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这一短板在2020年两会后,终于要被补上。


改革开放四十年间的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主要是从意识形态浓厚的前苏联式法律体系,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体系的转变。其中每一部重要部门法的立法背后,都映照着社会的变迁与思想的争论,也是改革开放历程的一个缩影。




婚姻家事法:从以苏为师到多方借鉴



1949年建政后,中国放弃了民国时期的民法体系,法律制度上以苏为师,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开始民事法律制度探索。


《婚姻法》1950年制定,是建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介绍,作为最早的民事单行立法,《婚姻法》的立法工作由王明主持,并沿袭苏联社会主义的传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极为重视的破除封建礼教、解放妇女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最突出的成就便是废除一夫多妻,为实现男女平等作出重要贡献。


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中央并未放弃订立民法典的尝试,但根据仅有的资源和经验,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决定采取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思路。此后的法律制定开始逐渐减少前苏联的影响,越来越多地借鉴日本、德国,特别是台湾地区的法制经验,甚至英美法系的法制实践,以推动改革开放的发展。


最早制定的《婚姻法》也最早于1980年得到重新修订,2001年又作出修改,其中增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改变了此前婚姻法的粗陋,以适应社会家庭关系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又作出四次司法解释。







《继承法》1985年颁布实施,对家庭遗产继承进行规范。该法在当时的通过标志着对财产个人所有的承认,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不小的政治意义。而《收养法》于1991年颁布,在1998年进行修改。


在苏联法体系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等法律有明显的公法色彩,突出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合同、侵权等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明显区别。直到此次民法典出台,婚姻家庭、收养以及继承部分才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被放进民法典中,更加突出其私法色彩。




担保法与合同法:市场经济开始上轨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立法历程中一个重要节点。尽管该法只有一百五十多个条文,但其中的规则是各个民事部门法的总框架和一般规定,在改革开放之初为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打下基础。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即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国企改革从"放权让利""利改税",再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这一转折,一个完整的担保制度是其前提。


制定《担保法》的一个重要背景,乃是国有企业广泛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在徐国栋看来,"担保法是一部有分水岭性质的法律,是对计划经济死亡盖上的一个封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国有工厂只有国家一个主人。国有企业从1980年代开始"放开搞活",由于国企身份,盈利自家保留,亏了国家兜底,开始形成严重的债务问题。从1993年到1995年,国有企业债务快速增加,亏损严重。


朱镕基时期,国企"三角债"问题严重。清理债务的前提也就意味着各个企业彼此真正独立,真正建立法人所有制。《担保法》的施行,宣告了国有企业彼此间无产权时代的终结,有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中国开始出台一系列在部分领域通行的民商事法律,比如1981年通过、1982年实施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颁布实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颁布实施的《技术合同法》。这三部法律在改革开放早期成为逐步放开市场、吸引外资、对外开放的基石。三部法律相互间有重叠,且对合同形式限制众多,例如《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书面才能有效。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生效。中国在1986年核准,但有所保留,包括只承认书面合同的效力。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三部打架的"合同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于是在1999年,中国基于借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替代了此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成为中国民法系列中较为先进、条文也最多的一部法律。




最艰难的民事立法:《物权法》的诞生



由于私有财产地位以及与公有制的关系与意识形态高度相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成为了民法体系中制定过程最为艰难的一部单行法,经历了8次审议,历时8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违宪"争议风波。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05年8月,在草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期间,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发出一封公开信,质疑《物权法》草案是"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是"违宪行为",将姓"社"姓"资"问题摆了出来。公开信内容引起了官方关注,也引起广泛争议,草案最终未被列入当年的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物权法》的出台被延后。


直到2007年春,《物权法》草案第八稿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获得通过。条文中不再有"神圣不得侵犯"的表述,而是更中性地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与《物权法》间的关系问题开始突出出来。《物权法》本身包括了担保的部分内容,但《担保法》在《物权法》通过后继续有效。由于两部法律通过时间相差12年,其中一些规定出现了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都急需一部民法典加以解决。


中国民事单行法的立法过程,跨越了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10年的漫长时间。其间中国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各部法律间也出现相互矛盾的问题,以民法典的方式统一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需求,也就越发强烈。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可以基本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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