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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类商标注册代理申请(2022年商标注册申请审核周期)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以其代理服务为限


那么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主体


注册商标是否会违反规定呢?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某诉争商标


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审核第十九32类条第四款关于32类限制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周期商标类别等规定,应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其他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B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




案件审理


北周期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B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2022年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A公司是一家商标代理公司的关联公司,本身并无实际经营活动,仅是作为壳公司从事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九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审核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该款限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即只能申请代理服务方面的商标。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熟悉商标注册流2022年程的便利条件从事商标抢注等不当行为,进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商标代理机构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该条款的规定所申请的商标应不被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C公司从事的业务亦涉及商标代理服务。但A公司并非商标法商标注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代理机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A公司自身从事了商标代理业务,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有代理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主体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以其代理服务为限,不应规避商标法关于其注册商标限制的规定。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代理服务之外的某一商标,即使之后其变更了企业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不再含有商标代理方面的业务,该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应申请被宣告无效,否则很可能出现以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为名、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实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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