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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身份证帮人注册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



案情简介:自己的


2015年11月,商贸公司帮人申请变更登记对经营范围、监事进行了变更。2018年6月,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自己的“赵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材料中有“赵某”、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多份文件署名处注册公司有“赵某”、高某签名。


后,赵某以高某侵害其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赵某本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身份证签名是否赵某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经与赵某提交的样本上签名对比,可以确认上述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签名不是赵某本人书写。


庭审期间,根据赵某就商贸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存在冒用自帮人己姓名及个人信息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商贸公司身份证的登记信息予以撤销。


法院判用决: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赵某提交的诉前鉴定意见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用据,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及变更公司登记时擅自使用了赵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某辩称其受案外人委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便高某关于受他人所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的事实主张成立,其在代为申请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时亦应当依照其签署的承诺书所载,对包括“赵某”在内的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实,其没有进行进一步审慎核实导致赵某姓名及个人信息在相关工商登记过程中被冒用,亦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依法应当赔偿赵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注册公司决,高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万元。


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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