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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安业税收政策(2022年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表)

建筑行业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9-4-1表9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税率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安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建筑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22年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税收政策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建筑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行业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税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2022年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安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税收政策值税。

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行业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增值税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业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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