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每个人初入职场时都会接触到的,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巨大福利,平时去医院看病什么的,可以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可实践中很多员工并不想要享受到社保所带来的福利,原因也非常简单,只希望每个月领工资的时候,实际到手的能多一点。
交于是有很多人就以在老家已经交了社保为由,与可以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公司能帮他们缴纳社保,每个月多给一点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依法为入职人员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可以义务,那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自愿放弃社保福利待遇,社保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公司王某是深圳某用人单位的员工,入职的时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后王某向单位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社保表示自己不希望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以此带来的后果由他个人承担,与单位无关。
为此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最终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决定遵从王某个人意愿,不为其缴纳社保,每个月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尽数打到王某工资卡中。
工作10个月之后,王某因在工作途中与领导产生纠纷,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以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工交只能等劳动有关部门机构的裁决结果,吗最终仲裁委审核事情经过后,没有支持公司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决定上诉至当地法院。
公司负责人拿出王某入职时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表示,王某宣称其已经在老家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为给其缴纳社保,相关负责人曾多次进行沟通,但王某依旧坚持,于是只好遵从王某个人员工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公司出示的证据中明确注明了,王某个人愿意承担放弃社保带来的后果。
如今王某依照《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不予支持,但公司必须为王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对于法院做出的判决,王某依旧觉得不服。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今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交为其缴纳社保,已经属于违法,她依照相关法律辞给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并无过错,随后决定上诉。
法院认为,王某依照《劳动工交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而根据双方的阐述,公司一开始已经明确要为王某缴纳社保,而王某则是会多次拒绝,并自愿签下放弃社保的相关协议,所以本案应该认定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来源于个人意志。
如果依然员工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那显然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承受以此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不予支持。
相信从上面的案例中大家也可以看出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但如果员工单方面愿意放弃社保,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维权,那么最终得到的结果可能就是败诉,顶多让公司补缴社保而已。
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双方都遵守法律结果,公司不管员工有哪些理由,不给都坚持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因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就不予办吗理入职手续。
对于求职者而言,社会保险是国家给予的超级大福利,每个月也只需会要个人承担一笔较小的费用,理应接受,而不是贪图短期的利益,想多拿一些工资,就选择和国家法律对着干,最终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得不偿失。
所以关于社保,你还有什么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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