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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工商管理网站(巢湖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局)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17)皖0181执2232号


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7)皖0营业执照1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网站行周晓华与秦为旭、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工商管理被执行人秦为旭、程向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为旭、程向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告秦为旭、程向红于(2017)皖0181民初336号民巢湖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晓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2%/月计算,自2015年1月1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工商管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400办理元,执行费36510元由被告秦为旭、程向红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向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办理人程向红的银行存款、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巢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部分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


有关人员如若知晓被执行人程向红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巢湖市人民法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实现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周晓华承诺将给予高额悬赏金作为奖励。具体如下:


1、根据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所提供执行线索而执行到本院账户金额的40%给予悬赏金;工商局


2、根据提供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由执行抵债给申请人的,申请人按照抵债金额的40%给予悬赏金。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被执行信息:营业执照程向红(公民身份号码:3工商局426251971031网站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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