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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行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残疾人6〕52号)第一条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增值税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工商户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优惠政策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税收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个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税收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个体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优惠政策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残疾人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行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优惠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

【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


对在一行业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增值税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优惠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工商户、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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