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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的最新规定,三流不一致违反了哪些规定

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为标志,中国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入新阶段;以金税四期系统研发部署为起点,“非税”业务正式纳入监管,实现对市场主体业务全流程、全范围的精准“画像”。这就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风险成倍增加!如果“三流”不一致,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是指发生真实交易,有买卖双方:卖家向买家移交货物(或服务),是货物(或业务)流的;买家向卖家支付款项,是资金流;卖家向买家开具发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是发票一致流。如果再加上合同流,那就是“四流”。也就是说,在真实交易产生时,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业务流)应保持一致:发票上的销售方应为收款方、发货方,购买方应为付款方、收货方,即“票、货、款”一致。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关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导致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甚至引起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如果交易未真实发生,则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有牢狱之灾。这是因为虚开发票的本质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发票背后的买卖双方有无实际交易,或者发票信息与实际三流交易情况是否相符,这些通过调查分析“三流”情况就能判定。


例如:通过“发票流”,可以查证发票的真伪,了解品名、金额、购买方、销售方等票面信息是否一致;通过“资金流”,可以了解资金结算过程、有无资金回流、是否收取开票手续费等情况哪些;通过“货物流”(或业务流),可以了解购销产品是否匹配、是否有出入库记录及物流凭证等,进而验证合同真伪、有无货物交易、票货是否一致等情况。


案例分析——“三流”调查揭开“高热煤”企业虚开事实


S公司成立于2018年,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主要从事煤炭加工销售的S公司采购了大量的煤矸石,对外销售的产品却均为煤炭,且经营场地没有生产设备。该公司法人称企业准备迁址已停产几个月,但S公司在这期间仍对外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金流”暴露可疑人员


经调查,企业法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与企业公户,以及郭某甲、魏某某等固定的个人账户之间有频繁的大额资金转账。通过对数百个账户、11.6万多条资金流水数据筛查分析,税务机关发现S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存在多条资金回流。


“发票流”对应资金回流


S公司采购化工了产品时,资金均会由郭某甲账户汇入S公司公户,随后汇入上游企业公户,再经过多个个人账户辗转,资金汇回S企业法人张某及郭某甲的个人账户。而每次S公司“售煤”开票时,企业账户收到的多地下游企业资金不久便转入郭某甲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受票企业违反账户。


“货物流”调查证实虚开


经查,S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之间根本没有货物购销往来,其业务纯属虚构,且多个为其提供运输的企业不具备运输资格,并且这些运输企业是为S公司开票的上游公司的关联企业。


处理结果


“三流”的调查取证结果均证实:S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虚假,对外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在2018年9月最新至2019年6月期间,从上游17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6份,涉及金额1.72亿元;同时向下游3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致207份,涉及金额1.73亿元。目前,案件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批捕,司法部门正准备提起公诉。


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企业资金流,深挖账户线索,同时通过梳理票流信息和查证货物流相关证据,让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违法人员无法规定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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