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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起草券商研报执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影响盈利预测及估值结论等8类行为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 8月29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证券公司人士处获悉,中证协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征求行业内意见。根据相关通知函要求,意见回复需在9月8日前反馈。

中证协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投价报告在股票发行承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网下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材料。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

对此,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执业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提升投价报告专业性,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锚"的作用。

在整体内容上,《研报执业行为规范》共计二十七条,文件对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投告、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的交流等进行了规范,还对分析师的调研及路演行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决策以及分析师向发行人及投行业务部门核实投价报告相关信息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其中,在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文件禁止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允许的情况下则可除外。

而对于研报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研报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了8类禁止行为,以防止发行人、 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具体来看,文件禁止行为包括:

(一) 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二)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三)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

(四)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

(五)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

(六)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七)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八) 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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