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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交易形式(不属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形式的是)

今天回乡提前为“行正清”做铲草准备,忙碌了一天算是勉强完成部分任务,晚上回到家小酌一杯便抖擞精神,坚持每天创作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不动摇!今天,我们主要介绍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两种销售形式。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也即是我们常说的现房和期房两种房屋形态。《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首先,我们先看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当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且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并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开发企业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具体的监管办法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除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然后,再看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并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也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可分为预售和现售,预售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卖楼花”,现售就是已经建设可发交付使用条件的现房。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中,两种销售形式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居住的需求。好了,今天就到此为止,明天我们再来看商品房销售的另一种形式-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


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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