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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 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州税一稽处〔2021〕39号




恩施市启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2801MA49L4Q62N)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无经营场所,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8份,金额合计9984084.3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登记情况


1.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枫香坪村(万福国际商贸城)8幢0708号查无你单位,你单位在该地址无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2.检查人员现场核实情况: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枫香坪村(万福国际商贸城)8幢0708号现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证实你单位并未在此地址经营、无实际经营活动,且冒用他人地址信息登记注册。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


1.纳税申报情况


你单位2021年1月7日申报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销售额7183941.38元,申报增值税0.00元。申报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7183941.38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企业所得税额0.00元。此后至检查截止日未进行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报送情况


你单位2021年1月7日报送了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但表中数字均为零。


3.银行账户报告情况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金三系统中无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银行账户为: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舞阳坝支行45256623200125547,经核实,招商银行在湖北省恩施州范围内未设立支行,为虚假账户信息。


4.发票领购情况


你单位2020年10月22日领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0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08970067-08970116;


2020年10月28日领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042001900111,发票号码: 46643342-46643391;


2020年12月17日领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0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09795699-09795748;


2021年01月07日领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0份,发票代码:042002000104,发票号码:02092642-02092691;


合计领购发票200份,其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15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0份。


(三)发票开具相关情况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3月24日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8份。票面金额合计9984084.33元,增值税税额0.00元。详见下表:(小编略)


(四)开具发票应缴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单位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3月24日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8份,金额合计9984084.33元,增值税税额0.00元。


(五)资金流相关情况


你单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金三系统中无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银行账户为: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舞阳坝支行45256623200125547,经核实,招商银行在湖北省恩施州范围内未设立支行,为虚假账户信息。故无法核实你单位资金流情况。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3月24日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8份,票面金额合计9984084.3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字通〔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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