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因看好股票市场,安排会计通过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以便短期套利。
我们来看看会计对于这样的炒股业务应该如何处理。
假设不考虑买卖环节证券公司所收取的交易税费(如印花税、交易佣金等)。
将资金100万元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入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月份会计根据指示,分别买入A股票50万元,B股票40万元,C股票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 50万
-B股票 40万
-C股票 10万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0万
假设3月初将A股票、B股票分别以70万元、35万元的价格出售。
则:
出售股票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105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 50万
-B股票 40万
投资收益 15万【=(70-50) (35-40) 】
同时,确认增值税(确认附加税费略):
借:投资收益 0.85万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85万【=15/(1 6%)*6%】
提示:
1. 企业卖出股票,属于金融服务项下的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
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2.对于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会计上专设了二级明细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来核算。
3.此卖出股票的投资收益14.15万(=15-0.85)计入1季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月末,尚未出售的C股票按3月31日收盘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6万元。
则: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C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6万(=16-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万
本来呢,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在股票持有期间,税法上不会考虑股票的市价波动。
也就是说,对于C股票,会计上在3月份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万元,而税法上是不存在这笔收益的。
但是,由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利润,而会计核算的实际利润中又包含了这笔6万元的收益,所以等同于说,在预缴环节,这6万元也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中。
假设C股票直到当年12月31日还未出售,并且按照12月31日收盘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9万元。
则: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C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3万(=19-16)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万(=19-16)
由于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万元将做纳税调减,此时股票的账面价值(19万元)高于计税基础(10万元)。
因此,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借:所得税费用 2.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万(=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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