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关于“三流”一致,你不知道的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证实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主要还是从传统意义的“三流”入手。所谓“三流”,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卖家须向买家转移货物,也即物流;买家向卖家支付款项,即资金流;卖家向买家开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即发票流。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

如果三流不一致,一定是虚开发票吗?no。

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三流一致”的源头文件要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192号文至今以二十余年,大部分内容已被废止,但是上述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延用至今著名的“三流一致”条款。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进行抵扣。另外,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一次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值得我们关注。问题的答复如下:“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总局的回答是,“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就因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们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

结合192号文以及总局的视屏答复,可以看出192号文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另外,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总局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检查)通用提纲》中明确表示,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稽查局不能仅甲公司未通过对公账户向开票公司转账支付款项,从而认定开票单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稽查局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