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物业公司未公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强制“刷脸”,8月网站26日,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林宜烨对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欣物业”)提起了人脸信息保护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自“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后,此案被称为湖南“人脸识别第一案”。
湖南人脸识别第一案:办公楼强制“刷脸”
8月24日,迫于出入大楼办公的需要,他接受了中欣物业的信工商企业息收集行为,包括其人脸信出来息、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为此,他多次与中欣物业的工作人员协商,但都没有取得满意的答复。
8月26日,林宜烨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显示,他要求物业公司彻底删除自己的全部个人信息,并向员工提供人脸除人脸识别以识别外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
他告诉南都AI前哨站:不出“第一次协商是和大楼保安,被告知员工只有刷脸验证这一种方式可以进入大楼,此外保安可以使用自己公司发的门禁卡开门。第二次与经理协商,其表示采用人脸识别验证的安不出全性高于其他验证方式,可防止外人进写字楼。”
然而,林宜烨认为这只是物业公司的托词,实则是不想花费成本提供更合理的验证方式。“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与诸多App捆绑,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事实上,非办公人员也可以通过录入人脸信息进出办公大楼,物业公司采用这一验证方式既不会提高写字楼安全性,还可能增加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是一种双输的做法。”
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企业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登记目湖南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认证外。
在林宜烨看来,中欣物业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写字楼难以和保障公共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即使真的是出于这方面考虑,也要充分告知公民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然而他们都没有做到。”
法律依据更充分,希望推动个保法落地
事实上,在此之前,因不愿被强制“刷脸”而提起的诉讼已有先例。
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园区系统升级,被强制要求人脸识别验证入园,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其经济赔偿及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等诉求。
据了解,指纹、人脸信息等均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典规定,识别生物识别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条件。
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人脸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出来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或“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等情形均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在此背景下,谈及“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林宜烨直言是一个很好的维权开头。在他看来,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当时民法典并未实施,他们是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而人脸信息保护只是承工商担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
“我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编提起侵害人格权的诉讼,直指物业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此外,最高登记人民法院认证发布的人脸识别相关司法解释也鼓励维权,支持为维权而支出合理的律师费。”他说。
“目前我国关于人脸信息保护的司法判例寥寥无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若空有法律而缺少法湖南治实践,法律能发挥的作用就会很有限。”他说。
在林宜烨看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维权取证难、界定损失难,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成本极高,民法保护往往只能实现个案公正。除了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地,他还希望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能及时、高效执法,查处违法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实现社会公正。
采写:南都个人信息保护课题组研网站究员 樊文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