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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等于虚开!?税局明确了!会计别再给自己惹麻烦

财务人员的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我们经常说的三流一致、四流一致不知道大家在实务中又有没有注意到有些情况下,明明就是真实交易的,但就是不一致。这可怎么办啊?不会被税局判断属于虚开吧!

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下三流、四流不一致的相关问题!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又一虚开发票被稽查!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




点评: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在调查中发现其资金往来及发票往来存在了不匹配关系,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三流”不一致。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也是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税局明确答复: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我们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大家也不用过分担心~

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体都包含了哪些呢?顾姐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提醒:但是以下的这三类情况虽然四流不一致但是还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1)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在上述情况下,建筑合同由总公司签订,但实际履行、开票和收款均为分公司,分公司应签订的合同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予以实现。

(2)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3)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法责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顾姐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流不一致是否涉及虚开?

我们先一起来看看虚开的定义: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人之所以问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如果四流不一致,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那“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


先举个例子大家思考一下,顾姐的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顾姐的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顾姐的公司。

这里面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顾姐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这里总公司就是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这些情况允许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情形二: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总结

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企业要是有点什么问题,肯定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虽然说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虚开发票,但是,我们尽量保持一致会更省事。说到底还是那一句,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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