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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大学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和实习学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缴方法予以调整,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减少两种纳税人年度汇算压力。重大利好!很好的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




✦学生因实习取得的收入一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吗?




有一种声音出来了:13号公告明确了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既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就必须取得发票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减少了预扣缴税款,但需要代开发票变相增加了实习生的负担。诚然,税务总局一些文件的表述不是很完美,容易产生歧义,但13号公告关于学生实习收入的表述应该很明确,并没有说实习收入一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看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请注计算意,是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实习收入恰巧符合了“劳务报酬所得”规定,那么就需劳务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用工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若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规定,确实是需要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




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只有学生实习时是以个人实习名义从事劳务取得收入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相关劳务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个人所得税验、测试、医疗报酬、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例如:某大学英语系在读大学生小王,实习期间为某企业翻译英文技术资料一份,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么小王的这笔实习收入就应当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是如果学生实习收入恰巧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今后也不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而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接上例,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应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自2020年7月1日以后扣缴单位在为小王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王取得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大学生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王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需要注意的是除实习生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方法。


三是除了“劳务报酬所得”之外的学生实习收入应按其所得性质由用人单位预扣预报酬缴或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学生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很可能并未与实习学生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实习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计算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例如: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小张在其学校合作企业实习半年,个人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办公室从事文印、收发文件等工作,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每月定额3000元工资,迟到早退旷工会被实习处罚,企业及小张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小张的实习工作取得的收入就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用人单位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应当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毫无疑问,如果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且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当然并不怎么只有实习学生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发票,而是企业支付的所有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如果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是固定工资性质的,无论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按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明确了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相关费大学生用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之,13号公告怎么并没有说学生实习收入一定是“劳务报酬所得”,而是为了减轻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对其实习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对于学生实习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本来劳务就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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