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辩认或者不能完全辫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不能凭据医院的精神病历就可代为其办理银行业务,而应由病人的利害关系及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
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顺序之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首先由配偶担任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儿,第三是其他近亲属,第四是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综上,成年人因精神病由他人代为办理银行业务的,需有法院裁定书和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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