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24执82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鲍恩五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棋盘村夏院村民组8号1室
身份证号:3426221974****025X
立案时间:2021-02-03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鲍恩五欠原告汪保平劳务费121000元,被告鲍恩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40000元,下剩81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项直接汇至如下账号:收款人:汪保平,账号:62366816300010903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山路支行);二、若被告鲍恩五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汪保平有权自被告鲍恩五逾期付款之日起就下剩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汪保平负担660元,被告鲍恩五负担7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