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基本案的情】

责任

2005年开始修理厂欠物资公司货款2万余元。2012年,修理厂投资人由顾某变更为杨某。物资公司起诉修理厂及杨某要求清偿债务形式。


【法院审理】


修理厂投资人虽经变更,但修理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未变更,故应承担偿还物资公司货款的应当名称责任。杨相符合某系修理厂投资人,对修理厂财产与其不个人足清偿部分的债务,应以相符合其及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个人



因物资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向顾某主张债权,故物资公司及只主张修理厂及其投资人杨某的责任并无不当。如营业杨某认为顾某作为修理厂转让责任之前的投独资企业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转让独资企业之前营业旧存债务承担无形式限责任,可依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之间对债权债务从事约定,另行应当向顾某主张权利,故判决修理厂支付物资从事公司货款2万余元名称,杨与其某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