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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共23条:


(一)关于公共数据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范围,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内容更加全面,突出了山东特色。


(二)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流程、优先开放范围、开放分类、清单编制、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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