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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0M******U24,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身份证号:51290119******0820):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取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6月15日,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72923336-72923356,发票金额2002842.66元,发票税额340483.34元,价税合计2343326.00元。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属期2017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340483.34元,经对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核实:你公司少缴2017年6月增值税333339.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3333.79元,教育费附加10000.20元、地方教育附加6666.80元;2017年7月-2019年12月你公司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均多计期末留抵税额7143.47元。


2、企业所得税:


上述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列支2017年成本2002842.66元。应相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2842.66元,本次检查查补的2017年增值税附加税费40000.79元予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核实你公司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957628.60元(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自报纳税调整后所得-5213.2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57628.6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89407.15元,已纳0元,少缴489407.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333339.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3333.7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89407.15元,合计罚款846080.81元。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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