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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于大数据视角,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的初期阶段,应重点选取有利于提高自然人税法遵从度,建立对自然人税收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信用评价指标。建议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信息为数据源主体,将自然人纳税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囊括在内。


依税收职权采集的系统内部数据。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选取具有较强客观性且较容易依职权采集到的逾期申报税款、逾期缴纳税款、欠缴税款、涉税违法处罚、风险应对结果、预填报数据准确率等系统内部数据。同时扩大税种覆盖面,将自然人缴纳的经营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等数据也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实现系统内部信用数据集成,提高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依交换协议采集的社会经济关联数据。根据税务部门与第三方部门签订的信息交换协议,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经常性的社会经济活动,采集相关数据,以扩大自然人纳税信用数据的涵盖面。


依法律规定采集的相关企业经营数据。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应与自然人经营性税收行为相关联,涵盖自然人参与的所有税收行为。一是自然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中也应有所体现,采集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重点人群的纳税信用信息;二是评价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的行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其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纳税主体,因此对于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对其自然人纳税信用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三是为更好地应用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评价结果的全面性,考虑在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前提下将其税收贡献纳入指标体系。


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敏感度高,税务部门在应用信用评价指标时应明确开放的权限,设定合理的边界。自然人纳税人可在业务终端申请、查询和打印纳税信用评价报告,其评价结果应暂不开放公众查询服务,避免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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