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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资金公司(以下境外统称保险机构)开展基保险础设保险施基金投资业务的,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管理制度,经营审慎稳健。


《通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通知》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通过保资金险资产管暂行办法理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委托划委托产品管理境外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投资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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