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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及费用(注册资金增资怎么办理)


增资本为好事,但在增资过程中,有人违约就会引起增资纠纷,既涉及合同纠纷,又有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


来看一个最高法院终审的增资纠纷案。


碱业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控股股东浙江玻璃持股92%。


浙江玻璃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玻璃委派的两名董事分别担任碱业公司的财务主管和总经理。


这控制力,不言而喻。 用好,大有裨益;滥用,损人害己。


2007年,新湖集团和三个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主要约定:第一,新湖集团单方面分期增资碱业公司9亿元认购增资后35%的股权,其中3亿投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6亿计入资本公积金。第二,新湖集团可委派董事、监事各一名,为保证其财务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一些诸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主营业务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依约召开等重大决策,必须经新湖集团委派的董事批准。第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任何条款和条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继续履行。


协议签订后,新湖集团依约定持有碱业公司35%股权,并已变更工商登记。此后,新湖集团又将其中10%转让给新湖创业公司,业已完成工商变更。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新湖集团已实际缴纳前六期出资5亿元,其中1.6亿元投入碱业公司注册资本,3.4亿计入新增资本公积金。


因控股股东浙江玻璃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新湖集团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管理权、财务监督权等股东权益无法实现。


新湖集团与碱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玻璃多次交涉无果,停止履行最后一期4亿元的出资义务。


2009年,新湖集团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继续履行剩余出资义务,并要求浙江玻璃支付违约金1.5亿元。


浙江玻璃反诉,要求新湖集团立即支付剩余出资并支付违约金1.5亿元。



戚谦摄于青岛


浙江玻璃严重违约,新湖集团的剩余出资可以拒绝缴付吗?


最高法院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讲,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在浙江玻璃违约的情况下,新湖集团要求终止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余额出资义务,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但是,碱业公司的增资已办理工商登记,仍有1.4亿注册资本未实际交付。鉴于未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登记在新湖集团名下,虽然新湖集团终止继续出资有合同依据,但是,注册资本对外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足会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因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免除,新湖集团应足额交付碱业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


即是说,新湖集团增资9亿元认缴35%的股权,约定其中3亿元是投入注册资本,


新湖集团将其中10%转让给新湖创业公司,这10%的出资缴付义务是不是应当由新湖创业公司承担呢?


当然不是。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并不因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得以免除,新湖创业公司也不因受让10%的股权而承担相应的资本充实责任。


虽然其已实际缴纳出资5亿元,但只有1.6亿元是投入注册资本的,还差1.4亿元需投入注册资本。


尽管依据增资协议可以拒付剩余第七期出资的4亿元,但注册资本还差1.4亿元必须出资到位。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其立法意旨在于确立公司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利益,既保护公司经营发展的能力,又保护交易安全,是一项法律强制性义务。


有人可能会问,即使新湖集团再补上1.4亿元,其一共才出资6.4亿元,与增资协议约定的9亿元还差2.6亿元呢,就不用再出资了?是的!


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新湖集团认缴9亿中的6亿计入新增的资本公积金,虽然只出了3.4亿,但因控股股东浙江玻璃严重违约,依据增资扩股协议,新湖集团可以不再履行资本公积金剩余2.6亿元的出资义务。


为什么这个不也是必须的呢?


因为资本公积金是各股东之间的约定,没有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与注册资本的法定出资义务必须缴付到位不同,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是否继续支付资本公积金。


碱业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违反协议约定,不仅碱业公司资本公积金少收2.6亿,浙江玻璃还被判决支付新湖集团1.5亿元的违约金,不再赘述。


增资扩股时,一定要对细节约定清楚,明确违约责任并严格遵守,于人于己都有益。


另外,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无优先认购权?看股权一号上期文章:增资扩股时有股东放弃认缴新增出资,其他股东对此没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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