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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怎么样(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东街分局)


收现比低于1还连降2年 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


四年派发现金股利6006.13万元


正元地信研发费用率低于行业均值、中位数,且公司2017年至2019年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最低。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同行业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9.10%、9.83%、9.81%、12.48%,中位数分别为8.48%、10.98%、8.08%、8.37%。


2020年上半年销售费用率4.27%


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均值分别为8.76%、9.06%、9.23%、9.66%,中位数分别为7.87%、10.55%、9.76%、11.80%。


2020年上半年总资产32.18亿元 总负债19.65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负债合计分别为15.42亿元、15.37亿元、20.15亿元、19.6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5.22亿元、14.30亿元、17.62亿元、16.77亿元,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928.32万元、1.07亿元、2.53亿元、2.88亿元。


2020年上半年短期借款4.28亿元 货币资金2.44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货币资金分别为5.18亿元、4.86亿元、3.95亿元、2.44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0.48%、17.63%、11.95%、7.58%。


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银行存款分别为4.97亿元、4.74亿元、3.58亿元、2.21亿元,占货币资金比例分别为95.84%、97.46%、90.47%、90.59%。


2020年上半年应付账款6.97亿元


正元地信表示,针对向供应商采购的外协服务,公司通常根据供应商已提供服务实际执行的工作天数或完成项目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主要为已结算尚未支付的款项。


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31次、1.00次、0.96次、0.39次,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1.87次、1.73次、1.59次、0.60次。


2020年上半年存货余额1075.69万元


2017年,正元地信存货账面余额为1.13亿元,减值准备1139.74万元。


综合毛利率低于行业均值


正元地信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但毛利率逐年下降。2017年至2020年1-6月,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7.41%、53.33%、42.83%、49.25%,同期毛利率分别为28.74%、26.03%、25.99%、24.93%。


正元地信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运维服务、智慧城市建设及运营业务毛利率2019年、2020年1-6月均下滑。


正元地信综合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2017年至2020年1-6月,正元地信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51.87%、48.86%、46.14%、45.39%。


控股股东频“输血”


存7项行政处罚 合计遭罚20.11万元


7项50万元以上诉讼事项


第一项:正元航遥被诉拖欠工程款。2018年8月15日,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符公司”)以正元地信子公司正元航遥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元航遥结清剩余工程款268.19万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请求判令正元航遥支付依照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之约定的硬盘费1.03万元;请求判令正元航遥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


2019年7月26日正元航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7月28日,正元航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图符公司支付正元航遥违约金124万元;判令图符公司返还正元航遥8核的UltraMap软件狗1个(编号0260),如不能返还,要求支付16万元;反诉费用由图符公司承担。


2019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61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正元航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第二项:正元航遥起诉商丘市农业农村局拖欠其合同款2019年5月13日,正元航遥以商丘市农业农村局拖欠其合同款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向正元航遥支付合同款5871600元、利息857092.70元,共计6728692.70元;判令科普公司对正元航遥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商丘市农业农村局、科普公司承担。2019年11月1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正元航遥合同款5871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正元航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科普公司负担。


正元航遥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1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24557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元航遥不服二审判决于2020年4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0年9月,正元航遥撤回再审申请,并于当月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科普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向其支付合同款及利息。


2020年11月4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91执14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应收款项5977959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第三项:正元地球物理起诉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拖欠其款项及利息。2020年7月27日,正元地球物理以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拖欠其款项及利息为由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支付管线探测、测量工程款518万元;判令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以5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941824.72元;判令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020年8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11月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05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正元地球物理支付工程款516.16万元;驳回原告正元地球物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2日,正元地球物理以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拒绝遵照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由,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516.16万元、案件受理费46081元、保全费5000元。请求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0年12月2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05执4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价值5266144元及给付之日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5日,正元地球物理已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支付的5266144元。


第四项:正元数字起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拖欠其服务费。2020年,正元数字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拖欠其服务费为由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支付服务费309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判令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诉讼费用。2020年7月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4民初3554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第五项:正元数字起诉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拖欠其款项。2020年,正元数字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拖欠其款项为由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测绘报酬586803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新增的房屋调查工作价款和报酬10048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由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7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02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反诉原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2020年11月26日,正元数字以一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20)吉0202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第一项;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请求或指令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20年12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民终2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正元数字的起诉;裁定驳回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反诉。


第六项:正元地信起诉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拖欠其探测工程款。2020年8月,正元地信以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拖欠其探测工程款为由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支付探测工程款5190415.92元并承担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用。2020年8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前述诉讼予以立案。


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02民初16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190400元。2020年12月11日,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向股份公司足额支付前述工程款。


第七项:正元地球被诉拖欠工程款。2020年9月,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正元地球物理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元地球物理支付工程款504450.00元,利息80712.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到起诉之日);判令正元地球物理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91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西安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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