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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有罪吗(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合法吗?)


实践中,如果涉案合同未约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要求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付款方能否将“要求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呢?本文将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予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

1、2009年7月3日,济宁A公司与兖州市B公司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A公司承建B公司名下工程,后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2、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33257406.3元及利息;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开具96730000元工程款对应的合法工程发票。


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认为“开具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属于税务机关管理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如何开具发票的约定,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而B公司则主张“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A公司有据实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应向B公司开具已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一、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29293570.95元,并支付利息;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交付工程款对应的合法发票。


2、二审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2015)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39113991.53元并支付利息;三、A公司于B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二项工程款后十日内向B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


三、案例分析

开具发票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对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发票的开具时间问题,因建筑业发票类型存在差异,属自开的,应在收款同时交付;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的,需要完税才能开具,而收款是完税的前提,二者有一定时间差,故可在收款后依法及时开具。为便于双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酌定A公司在收款后对发票再行开具。


四、律师总结

1、就收款方而言,收款方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的,付款方可向收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举报,要求税务机关责令收款方开具发票,并对收款方处以罚款;同时,付款方也可在诉讼活动中,将开具发票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提出。


2、就付款方而言,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付款方不得以收款方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项,但付款方在支付合同款项后,可依法要求收款方开具。


3、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开支的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可以用以抵扣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极为重要。律师在合同审查中务必要予以关注,关于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先付款再开票、还是先开票再付款、是开专票还是普票,这些都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纠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


六、案例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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