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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鸭图片有注册版权(可爱小黄鸭图片)


该文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规学院首发。


导读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怎么判断?


“B.DUCK”和“核桃小鸭”的这场纠纷能给出答案。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作为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森科公司现有及将来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德盈公司的名义维权。


此外,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形象就是核桃小鸭。


禧冠公司创作了涉案的“核桃小鸭”形象,对其享有完整著作权并已将相关权利客体申请商标。2017年8月,禧冠公司授权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核桃小鸭”相关形象及品牌。2019年,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汉高公司在长沙吾悦广场举办核桃小鸭商场巡展,并售卖相关衍生品。


原告德盈公司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的“B.DUCK”系列作品形象与被告的“核桃小鸭”系列作品形象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告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汉高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致歉、赔偿损失。


上图为涉案形象对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核桃小鸭”形象与原告的“B.DUCK”形象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且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使用权限及范围,故未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认为两个小鸭子形象从整体构造、明显细节、线条勾勒上以及著作权的创作思路上等方面呈现高度一致,两者仅除眼睛内白色亮点的数量、分布等存在细微区别外,两者使用的设计元素及整体形象、主要特征等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但是通过上图我们也可以看到,涉案两只小黄鸭本质上都属于对公有领域的小黄鸭进行了改编和延伸,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地,在表达上,两者的构图、线条等表现形式有较大区别,设计要素不同,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给人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因此法院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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