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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税收优惠 矿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 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资源支持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财税支持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税收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关于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的建议


1出让环境敏感地区的部分矿种时,将达到一定级别的绿色矿山作为出让资质条件之一。


将绿色矿山作为参与矿业权招拍挂的资质条件之一或者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可能会成为将来的一个趋势。


2在资源整合时,绿色矿山企业可优先作为整合主体。


部分省区对此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例如《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湘国土资发〔2018〕5号)规定:“对资源丰富而开采技术及设备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需要被整合的矿业权,各级矿管部门应优先考虑同类矿种绿色矿山企业的整合意愿与整合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国土资发(2018)94号)规定:“矿产资源整合区域的矿业权,绿色矿山企业具有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对已经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关于税费优惠方面的建议


1在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支持。


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考虑。

企业税

第一,根据不同级别的绿色矿山,在其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出让收益时赋予不同的调整系数,例如国家级绿色矿山的调整系数为0.90,省级绿色矿山调整系数为0.95等,以体现国家所有权人的大力支持。


第二,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降低首次支付出让收益比例,可以延长支付出让收益金额的期数。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一次性缴纳标绿色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期限,因此,建议再制定相关规定时,体现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政策性支持。


2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管理办法时,建议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予以减免优惠政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优惠事符矿山合下列条优惠政策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参照上述规定,建议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减免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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