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销售增值免税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个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
三.减税免税政策其他规定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限于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起征点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增值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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