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还不起的账,就分期,一分一分也得结清,就是这么尿性!
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规定
政策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类别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找不到偿债对象,债不还了,税还得交,哪门子事嘛?
二、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时间挂账会有什么风险,分别应如何处理?
依据第一条的税收政策,各类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均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大雷无处不在,稍不留意粉身碎骨!
重要提示:财务人员尤其需要注意企业账务上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利息、应付股利
笑谈财税,你我一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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