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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账备注写着工资(公司工资走个人转账)


案情回放


被告阿明(化名)与原告小忠(化名)是叔侄关系。原告小忠诉称,2019年8月14日,二人家乡所在的镇政府发出《迁坟通告》,通知位于某规划路线内的坟山的坟主自行迁坟。阿明告知其侄子小忠,二人家的祖坟位于规划区内,预计迁坟费用约3万元,让小忠先行支付1万元,到时候按人头收取分摊费用,再返还小忠工资多支付部分。


被告阿明辩个人称,被告并未要个人求原告凑钱迁移祖坟,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不是迁坟费用,而是因为原告的父亲账户拖欠被告债务不还,原告通过转账代其父亲向被告偿还1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明承认收到原告小忠于2019年10月30日向其转账的1万元,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是为公司应账户被告提出凑钱迁移祖坟要求而支付的“份子钱”,被告抗辩提出该款项是原告代父向其还债。以上两项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法院都不予认定。

转账

本案工资中,原、被告之间虽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写着告向被告转账,被告收到款项但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从而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转账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写着,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进行审备注理,被告依法应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公司给原告,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明向原告小忠返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备注诉,该案现已生效。走


法走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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