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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清算的房产项目进项税抵扣(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房地产企业由于与施工企业结算滞后,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商品房全部售完后与施工企业的工程决算才达成协议,施工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进项税额,但是,此时已没有或只有少量的销项税额与之配比,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





首先,我们考虑,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项目竣工后,若存在留抵进项税额的,该留抵税额是不能办理退税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其次,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们考虑其是否属于《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允许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通过政策学习,我们判定留抵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政策中规定的“税金”,即不得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真的就没有办法进行处理了吗?来看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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