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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免抵退申报(一般贸易免抵退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有哪些变化?


(一)简化程序:


①无需进行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②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③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适用于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


④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


(二)修改程序


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②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


的,应在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其中,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一)可申请延期申报的情形。


根据“公告”,发生以下情况可申请延期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期申报的程序。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三、关于出口退(免)税的收汇资料问题


根据“公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当在申报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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