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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比例多少?住院起付标准多少?城镇职工医保热点问题解析来了。近日,市医保局推出《哈尔滨医保100问(2021版)》。


1.目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


答: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2.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


(2)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


3.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5%)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按照年龄结构、分档次按比例划入: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照3.1%划入;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按照4%划入;


(3)退休人员,按照养老金的5%划入,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按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4.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如下表:


5.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报销93%,个人负担7%。


6.如何理解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欠费及退保问题?


答:中断缴费指参保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发生的缴费中断;欠费指参保人员存续医疗保险关系期间缴费出现空头;退保是指办理职工医保终止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个人账户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划。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的,三个月内足额补缴欠费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个人账户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划;欠费超过三个月的自动停保,恢复参保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停保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应足额补齐,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予以补划,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办理退保手续人员恢复参保时,原欠费记录予以取消,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


2021年10月、11月由于哈尔滨市医疗保障系统切换国家系统平台及疫情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系统未进行待遇、慢病等封锁限定,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暂未受影响,请广大参保人、参保单位及时对欠费进行补缴。


7.参保职工在哈市定点医院住院什么情况下自付比例会有提高?


答:在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即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8.参保职工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有何特殊政策?


答:精神病患者在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9.参保的传染病患者有什么特殊医保待遇?


答:参保的传染病患者在传染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10.建国前老军人住院享受什么待遇?


答:建国前老军人住院就医期间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百分之百给予补助。


1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续接时待遇如何?


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需在3个月内办理续接手续,缴费连续,待遇连续;超过3个月办理续接手续的,自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但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12.视同缴费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2021年版)》规定,2001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办理医保退休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核准表》、1996年7月至2001年3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表》


13.单位职工如何办理向前补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补费,按当期单位缴费模式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补缴至用工之日的医疗保险费,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划。


1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参保手续?


答:可持身份证、哈尔滨银行卡就近到各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或登录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业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需在3个月内办理续接手续,缴费连续,待遇连续;超过3个月办理续接手续的,自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但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续接医保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除有政策规定外,可自主选择缴费模式。


15.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确定我市统筹区域内参保人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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