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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殊规定,还有多少人不知道!(消费税)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2)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Σ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Σ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申报纳税。

(4)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3)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含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70%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生产环节一律从高征收,零售环节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消费品的全额征收消费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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