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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行业(哪些行业 企业所得税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17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D研究人员是指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 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 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泥遣企业签订劳 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搌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 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 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 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〇: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孙销售的,研发费用 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 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 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 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突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其他事项。


(1) 企业取得的政府神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 将其确认为应税收人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 确认收人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 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 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 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 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 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规定执行。以下(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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