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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负数申报表怎么填(销项负数如何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

换新面貌的增值税申报表,你还认识吗?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新增申报内容有哪些?又该如何填写?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39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1 行第 11 列。


第 40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2 行第 11 列。


第 41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3 行第 11 列。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把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31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如何填写申报?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如下图所示:



其中:


第 23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第 24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教育费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第 25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没有变动。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如下图所示:



表格各个行次申报填写的数据不变,跟原先的填报方式一致。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如下图所示:



第 1 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 额。


第 2 栏“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


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 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第 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第 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第 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第23 至 25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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