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会有“免费”或者叫“免租”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对于免租或免费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案例背景
嘉诚建筑公司由自然股东张三投资成立,张三将自己个人名下的一层写字楼无偿提供给嘉诚建筑公司使用。
嘉诚建筑公司无偿使用张三个人的房产,由于没有支付租赁费,因此,张三也没有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很显然,就没有缴纳与房屋相关的税收。
接着老板问会计,无偿使用个人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先需要搞清楚两个概念,一个是“无租使用”,一个是“免租期”。
无租使用是整个房产的使用都是没有租金的;
免租期只是在某一个时段免租,过了这个时段以外的其他时段是需要缴纳租金的;
那么,本案例中所讲到的嘉诚建筑公司,其实是无租使用张三个人的房产,如果属于无租使用个人房产,那么,由使用单位按房产余值代缴个人房产税,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有正常的租赁费收取,只是有一个免租期,那么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来进行房产税的缴纳。
言下之意,无论是无租使用,还是免租期,房产税都是需要缴纳的,无非就是由谁来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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