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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年32号文件pdf版(财税2018年32号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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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未在新疆预缴税款已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综上,你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计算并向新疆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超过6个月未在新疆预缴的税款,由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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